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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旨金抢劫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郑旨金,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旨金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旨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晚,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郑旨金至慈溪市周巷镇蔡家社区后蔡30号102租房附近,假意与被害人徐某甲进行卖淫嫖娼,并与其进入附近一租房内。后被告人郑旨金采用持刀威胁、掐脖子、使用胶带捆绑手脚的方式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600元。经法医鉴定,徐某甲外伤致眼部挫伤,此伤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郑旨金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徐某乙、张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旨金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旨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旨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旨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红晖

检察官助理:陈亮瀛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旨金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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