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947号
被告人郑旭鹏,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0********,汉族,浙江义乌人,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旭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叶某某系被告人郑旭鹏继父。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郑旭鹏以帮助被害人叶某某交养老保险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信任,被害人叶某某遂将其农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郑旭鹏保管,让被告人郑旭鹏帮其交养老保险金。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郑旭鹏私自将被害人叶某某农商卡内的人民币5万元取走,同日给被害人叶某某现金人民币280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郑旭鹏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从郑旭鹏处扣押人民币300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叶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记录,扣押记录,前科材料,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员信息,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旭鹏的供述等。
被告人郑旭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旭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旭鹏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旭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旭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国潮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旭鹏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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