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郑昌其,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公明,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昌其、郑公明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被告人郑昌其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雇人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主楼北侧的城市规划道路用地上建设最深处2.5米、最浅处1米的地基,后于2011年建设砖混结构的一层楼房,并陆续加盖至五层。该楼房东面墙骑架在相邻的福建省**宿舍小区围墙上方,紧邻电塔,墙下即小区道路;西面墙紧邻电塔和他人铁皮房;北面墙临公共道路及他人铁皮房。2017年前后,被告人郑昌其及其子被告人郑公明将该楼房二至五层分割成多个房间用于出租,其中被告人郑公明协助招租、楼房日常管理,收取租金、水电费等。2018年间,租户向被告人郑昌其、郑公明反映楼房墙壁出现裂缝,部分裂缝透光,但被告人郑昌其、郑公明仍未停止出租。2019年2月16日5时许,上述楼房倒塌,造成被害人巫某乙、吴某乙、陈某戊死亡,被害人郭某甲、邱某甲等人受伤以及楼内财产、周边铁皮房被压埋的严重后果。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巫某乙符合建筑物坍塌挤压胸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陈某戊、吴某乙系建筑物坍塌挤压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郭某甲属重伤二级,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王某丁、谢某某、蒋某某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甲、汪某某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邱某丙、郭某乙、罗某某、涂某某属轻微伤。经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房屋倒塌的直接原因为地基基础失稳破坏;间接原因,一是该房屋未经正规设计,实际选用的基础持力层为未经处理的杂填土,且下卧淤泥等软弱层,地基变形大;同时,基础选型不合理,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弱;二是使用过程多次擅自增层并增设隔墙,导致荷载显著增加;三是施工质量差,包括各增层结构与原有结构新旧砼结合面处理构造等,结构整体稳固性差。
同日,被告人郑昌其、郑公明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调取证据通知书有关情况的复函》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仓山区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征收土地的批复》、《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盖山镇叶下建筑装璜材料厂工业厂房建设用地的批复》、2000年至今的航拍影像图、叶下建筑厂的总平图、福州盖山镇叶下建筑装璜材料厂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等主楼产权材料、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福州市勘测院出具的叶下村坍塌建筑物历史影像应急测量图,“福州市盖山叶厦建筑装潢材料厂”、“核工业福州粉末冶金双金属轴瓦材料厂”红线图,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诉求见及答复等文件,福州市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叶下村121号宿舍楼”房屋倒塌原因鉴定报告部分内容的说明函》,《租赁合同书》,郭某丁死亡证明,叶下村121号公司登记情况、产权情况登记、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巫某甲、王某甲、林某甲、陈某丙、陈某丁、王某乙、文某某、王某丙、武某某、鄢某某、廖某某、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郭某乙、郭某丙、蒋某某、黄某某、陈某己、涂某某、陈某庚、汪某某、王某丁、刘某甲、李某甲、邱某乙、谢某某、邱某丙、李某乙、杨某某、赖某甲、刘某乙、陈某辛、许某某、赖某乙、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昌其、郑公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昌其、郑公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永康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昌其、郑公明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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