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郑春泉,绰号“阿莱”,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村**号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逮捕。2009年5月26日因犯绑架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尧某某,绰号“某甲”、“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逮捕。2013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某丁”,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村**号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某戊”,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无,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绰号“某己”,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村**号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春泉、尧某某、赖某某、郑某甲、刘某甲、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地在武江区为由,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至8日,被告人郑春泉伙同被告人尧某某、赖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镇**岭边**屋**房内直接参与并组织其他赌客参与利用扑克牌以“大风车”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20000元。其中,郑春泉、尧某某负责在该赌博地点积极参赌吸引赌客,并积极邀请赌客参赌;赖某某协助安排宵夜、烟、水等;被告人郑某甲在该赌博地点为李某某等赌客兑换现金,并向郑春泉介绍被告人郑某乙和郑某丙(另案处理)望风;被告人刘某甲应郑春泉之邀,带赌客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到该赌博地点参赌,郑春泉从抽头渔利所得中支付共3000元“好处费”给刘某甲;被告人郑某乙为该赌博地点望风,每晚工资200元,郑春泉通过刘某乙(另案处理)从抽头渔利所得中支付共600元工资给郑某乙。
2020年4月9日凌晨,侦查人员在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岭边**屋**房内现场抓获被告人郑春泉、尧某某、郑某甲;同年4月26日,侦查人员在武江区**道**车行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同年5月6日,侦查人员在曲江区**镇一工地抓获被告人郑某乙;同年5月25日,被告人赖某某自行到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同案人刘某乙的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春泉、尧某某、赖某某、郑某甲、刘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春泉、尧某某、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郑某甲、刘某甲、郑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春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春泉、尧某某、郑某甲、刘某甲、郑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郑春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郑某甲、刘某甲、郑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洁
检察官助理:苏幸儿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春泉、尧某某、赖某某、郑某甲、刘某甲、郑某乙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15张、散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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