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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昭兵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郑昭兵,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9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安徽省泾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昭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郑昭兵在本市白云区**街**街**号**楼**鞋厂,盗得该厂仓库内黑色小牛皮1捆。经认定,上述小牛皮价值人民币1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华为手机1台;

2.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监控截图、支付宝转帐截图、现场照片、前科判决材料等;

3.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郑昭兵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指认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昭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昭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昭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郑昭兵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昭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郑昭兵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豪

检察官助理  陈泽娜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昭兵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4张。

3.缴获的华为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决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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