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郑晓彬,男,199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小镇**部。被告人郑晓彬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王某某,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被害人廖某某,男,住成都市温江区**镇;被害人何某某,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被害人杨某某,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被害人吴某某,女,住广东省清新县。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晓彬盗窃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郑晓彬在都江堰市**镇一巷子里看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奔驰越野车,用石头砸烂副驾位置车窗玻璃,未偷到财物。随后,看到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一茶庄外车位上的白色路虎越野车,用石头砸烂副驾位置车窗玻璃,偷走车内一包已开封的大重九香烟及一部黑色苹果手机。
2.2020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郑晓彬在**镇**客栈外,看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本田牌CRV越野车,用石头砸烂副驾驶位置车窗玻璃,从车内偷走一部苹果牌Mini2平板电脑。
3.2020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郑晓彬来到都江堰市**镇,在一家KTV门前看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长安牌越野车,用石头砸碎副驾位置车窗玻璃,偷走车内一块手表。随后在**中学附近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宝马牌轿车,用石头砸烂副驾位置车窗玻璃,偷走宽窄牌香烟一条、荷花牌香烟一条零五包、利群牌香烟二条、云烟牌黑金刚香烟九包。
案发后,被告人郑晓彬盗窃的部分物品已被追回。到案后,被告人郑晓彬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廖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晓彬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晓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晓彬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晓彬曾因犯盗窃罪在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晓彬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晓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晓彬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涛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晓彬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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