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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晓涛诈骗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郑晓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8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镇**奶牛场**组)。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晓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被害人李某甲在同事张某甲的介绍下联系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2018年7月29日,郑晓涛以办理驾驶证保过费的名义收取李某甲微信转账6,950元人民币,2018年8月11日,以驾驶证考试费的名义收取李某甲微信转账1,208元人民币,2018年12月5日,以驾驶证考试费的名义收取李某甲4,0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李某甲12,158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2、2018年7月,被害人苗某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为其妻子刘某甲办理驾驶证。2018年6月30日,郑晓涛以驾驶证报名费的名义收取苗某某微信转账4,750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13日,以驾驶证考试加急费的名义收取苗某某微信转账550元人民币,2019年3月14日,以实习贴等费用的名义收取苗某某419元人民币,后在苗某某要求下郑晓涛陆续退还苗某某1,719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苗某某4,0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3、2017年7月,被害人王某甲在同事孙某某介绍下认识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以驾驶证报名费的名义收取王某甲现金6,800元,2018年3、4月份,以科目三考试食宿费的名义收取王某甲现金1,4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以考试加急费的名义收取王某甲1,850元人民币,2018年9月9日以驾驶证重新报名的名义收取王某甲2,980元,郑晓涛共计诈骗王某甲13,03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4、2017年7月,被害人林某某在同事王某甲的介绍下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通过王某甲以考试报名费的名义收取林某某现金6,8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郑晓涛通过王某甲以科目三考试路费和食宿费的名义收取林某某现金1,4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郑晓涛通过王某甲以科目三考试加急费的名义收取林某某现金1,850元人民币,2018年9月,郑晓涛通过王某甲以驾驶证重新交纳报名费的名义收取林某某现金5,5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林某某15,55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5、2017年7月被害人高某甲在同事王某甲介绍下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通过王某甲以考试报名费的名义收取高某甲现金6,8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郑晓涛通过王某甲以科目三考试路费和食宿费的名义收取高某甲现金1,4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郑晓涛通过王某甲以科目三考试加急费的名义收取高某甲现金1,850元人民币,2018年9月,郑晓涛通过王某甲以驾驶证重新交纳报名费的名义收取高某甲现金5,5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高某甲15,55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6、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杜某甲在梁某某介绍下认识谎称能办理B2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以办理B2驾驶证和合并摩托车证费用的名义让杜某甲交纳14,300元人民币,杜某甲交纳了现金10,3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7日,郑晓涛通过梁某某以办理科二科三不用去考试的名义收取杜某甲转账835元人民币,2018年6月23日,郑晓涛通过梁某某以科目四考试路费的名义收取杜某甲转账600元,2018年7月2日郑晓涛以加急费的名义收取杜某甲微信转账1,850元人民币,2018年7月4日郑晓涛以办理上岗证的名义收取杜某甲1,800元,2018年7月杜某甲补交报名费微信转账给郑晓涛3,900元人民币,后郑晓涛返还杜某甲1,0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杜晗18,285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7、2017年7月29日,被害人赵某甲在梁某某介绍下认识谎称能办理A2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以A2驾驶证保过费的名义让赵某甲交纳40,000元人民币,赵某甲交纳了现金10,000元人民币作为定金,2017年8月7日,郑晓涛称赵某甲科目一已过,赵某甲将剩余30,000元人民币交给郑晓涛,2018年6月,郑晓涛通过梁某某以科目三考试费和饭费的名义收取赵某甲600元人民币,后又以办理考试当天去当天回的名义收取赵某甲850元人民币,后又以加急费的名义收取赵某甲微信转账850元人民币。2019年1月29日,赵某甲要起诉郑晓涛,郑晓涛主动退还10,0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赵某甲323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8、2017年6月,被告人郑晓涛联系被害人梁某某谎称能办理驾驶证保过,梁某某表示为其爱人吴某某办理。郑晓涛以驾驶证办证费的名义收取梁某某现金3,9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梁某某3,9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9、2018年5月,被告人郑晓涛联系被害人张某乙谎称能办理驾驶证保过,张某乙同意办理。2018年5月30日郑晓涛以驾驶证报名费的名义收取张某乙微信转账4,6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31日,以报名人数不够需多交费占名额的名义收取张某乙5500元人民币,2018年8月4日,以刷课时费的名义收取张某乙微信转账2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张某乙10,3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10、2018年5月,被害人赵某乙在张某乙的介绍下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以驾驶证报名费的名义收取赵某乙现金5,000元人民币,2018年8月3日,郑晓涛以刷课时费的名义收取赵某乙微信转账4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赵某乙5,4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11、2018年7月,被害人刘某乙在张某乙的介绍下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以驾驶证保过费的名义收取刘某乙现金4,5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9日,郑晓涛以驾驶证加急费的名义收取刘某乙微信转账2,5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13日,郑晓涛以实习贴的杂费的名义收取刘某乙微信转账485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刘某乙7,485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12、2017年3月,被害人崔某某在亲戚的介绍下认识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以驾驶证保过费的名义收取崔某某6,700元人民币,后郑晓涛以驾驶证补考费的名义收取崔某某现金7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11日郑晓涛以科目二不用考试的名义收取崔某某2,200元人民币,后以科三不用考试的名义收取崔某某现金7,5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2日,以科目四替考的名义收取崔某某3,300元人民币,2019年3月,郑晓涛退给崔某某7,0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崔某某13,4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13、2017年8月,被害人栾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2017年8月22日,郑晓涛以驾驶证报名定金的名义收取栾某某微信转账500元人民币,2017年8月24日,郑晓涛以驾驶证报名费的名义收取栾某某现金4,2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12日,郑晓涛以加急费的名义收取栾某某微信转账500元人民币,6月28日郑晓涛以收取压证费的名义收取栾某某96元人民币,6月30 日,郑晓涛以考试当天去当天回的名义收取栾某某微信转账1,800元人民币,2019年4月,郑晓涛得知栾某某要报警主动退还栾某某1,000元,郑晓涛共计诈骗栾某某6,096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14、2019年2月16日,被害人王某乙在曲某某的介绍下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当天微信转账3,700元人民币给郑晓涛用于办理驾驶证,后郑晓涛害怕王某乙报警,退还王某乙3,2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王某乙5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15、2019年2月7日,被害人杜某乙在朋友曲某某介绍下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当天微信转账7,660元人民币给郑晓涛用于办理驾驶证,2019年3月2日,郑晓涛以驾驶证加急费的名义收取杜某乙微信转账2,500元人民币,郑晓涛以实习贴等费用的名义收取杜某乙微信转账515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杜某乙10,675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16、2019年3月,被害人康某某在曲某某介绍下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康某某分三次转账给郑晓涛2,980元人民币,通过曲某某转给郑晓涛870元,郑晓涛并未给康某某办理。郑晓涛共计诈骗康某某3,85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17、2016年11月,被害人文某某通过朋友圈广告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以驾驶证办理费的名义收取文某某现金3,4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郑晓涛以科目二考试费的名义收取文某某为袁某甲垫付的7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文某某4,1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18、2016年末,被害人袁某甲在文力介绍下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通过袁某甲之子袁某乙以驾驶证保过费的名义收取袁某甲4,700元人民币,郑晓涛并未给袁某甲办理。郑晓涛共计诈骗袁某甲4,7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19、2016年末,被害人刘某丙在袁某乙介绍下认识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以驾驶证办理费的名义收取刘某丙转账5,800元人民币,2019年5月5日,郑晓涛以重新办理驾驶证的名义收取刘某丙现金3,500元人民币,后又以加急费的名义收取刘某丙现金1,700元人民币,后郑晓涛退还刘某丙2,1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刘某丙8,9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20、2017年5月,被害人王某丙通过袁某乙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通过袁某乙以驾驶证办理费的名义收取王某丙转账3,900元人民币,郑晓涛并未给王某丙办理。郑晓涛共计诈骗王某丙3,9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21、2016年7月,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微信广告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2016年7月10日,郑晓涛以驾驶证办理费的名义收取郭某某现金4,500元人民币,2016年11月2日,郑晓涛以办证费的名义收取郭某某180元人民币,2018年6月19日,郑晓涛以科目一保过的名义收取郭某某560元人民币,2018年7月3日,郑晓涛以科目一保过票子费用的名义收取郭某某72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6日,郑晓涛以科目二保过的名义收取郭某某1,53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13日,郑晓涛以科目二约考费的名义收取郭某某160元人民币,2019年1月31日,郑晓涛以科目三保过的名义收取郭某某转账1,974元人民币,2019年3月11日,郑晓涛以工本费的名义收取郭某某账373元人民币,2019年4月23日,郑晓涛以补交考试费和科目四保过费的名义收取郭某某1,45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郭某某11,447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22、2018年7月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张某丙介绍添加张某丁母亲路某某为微信好友,通过路某某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通过路某某以驾驶证考试费的名义收取李某乙7,5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21日,路某某发现郑晓涛的诈骗行为,为弥补被害人损失,路某某替郑晓涛退还了7,500元人民币,李某乙未受损失。郑晓涛共计诈骗李某乙7,5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23、2017年5月,被害人王某丁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以驾驶证办理费的名义收取王某丁现金5,200元人民币,2018年7月,郑晓涛以不用去考试的名义收取王某丁1,850元人民币,2019年3月,郑晓涛以办证费的名义收取王某丁2,000元人民币,2019年3月12日,郑晓涛以视力检查没过的名义收取王某丁2,800元人民币,2019年5月18日,郑晓涛以科目二夜考及购买考试贴纸的名义收取王某丁544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王某丁12,394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24,2016年11月,被害人杨某某得知郑晓涛能办理驾驶证保过,郑晓涛以驾驶证办理费的名义收取杨某某现金4,800元人民币,2017年7月,郑晓涛以车费和住宿费的名义收取杨某某现金500元人民币,后又以考试费的名义收取杨某某164元人民币,后又以不用去现场的名义收取杨某某1,850元人民币,后郑晓涛称不能办理驾驶证退还杨某某1,000元人民币,2019年5月31日,郑晓涛以科目二考试费、实习贴费的名义收取杨某某44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杨某某6,358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25,2016年12月,被害人张某丁通过朋友认识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为其外甥李某丙办理驾驶证。郑晓涛以驾驶证办理费的名义收取张某丁现金4,500元人民币,2017年7月,郑晓涛以车费的名义收取张某丁500元人民币,后又以加急费的名义收取张某丁1,35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张某丁6,35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26,2018年11月,被害人付某某通过村民得知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郑晓涛以科目二科目三保过的名义收取付某某微信转账4,800元人民币,2019年5月,郑晓涛以科目三练车的名义收取付某某400元人民币,郑晓涛共计诈骗付某某5,2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27,2018年11月,被害人王某戊认识谎称能办理驾驶证的被告人郑晓涛,为其儿子王某己办理驾驶证。2018年12月3日,郑晓涛以驾驶证办理费的名义收取王某戊微信转账5,50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11日郑晓涛为王某己在齐齐哈尔市广信达驾驶员培训学校缴纳受理费600元人民币,郑晓涛未给王某己办理驾驶证,后王某己通过自己取得驾驶证。郑晓涛共计诈骗王某戊4,9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28,2019年5月,家住龙沙区**小区被害人高某乙想为平房车库办理房照,被告人郑晓涛谎称有在城管局工作的朋友能为高某乙办理房照,2019年5月9日,郑晓涛指使其父亲郑某某冒充城管测量人员,二人到高某乙平房车库测量,后郑晓涛以每平方米一千元左右的费用收取高某乙21,936元人民币,其中郑晓涛以10,000元人民币抵扣之前欠高某乙的房租,实际收取高某乙11,936元人民币,后郑晓涛未给高某乙办理房照。郑晓涛共计诈骗高某乙11,936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所述,自2016年至2019年5月期间,郑晓涛以办理驾驶证保过的名义,收取27人共计275,247元人民币的办理费用(郑晓涛退还被害人共计27,019元人民币),以办理房产证的名义收取被害人11,936元钱,所承诺的驾驶证相关业务与房产证业务均没有办成。

经侦查,被告人郑晓涛于2019 年6 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指认照片、聊天记录、收据收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欠条、证据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警记录、扣押清单;  

2. 证人张某甲、孙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甲、苗某某、王某甲、高某甲、杜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郑晓涛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碟1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晓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给他人办理驾驶证保过,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都宏娣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关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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