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郑晨,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5********,土家族,专科文化,无业,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所在地恩施市**镇**村**组**号,住恩施市**镇**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2月11日批准,于同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郑晨借钱开服装店发生亏损以及自己被电信诈骗后,资金发生短缺。2016年至2019年月,郑晨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做生意差资金周转、做代还信用卡业务、借钱放贷、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等名义,给万某某等人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万某某等人人民币1063.055万元,用于还旧账(含本金和利息)及日常开支等。郑晨用骗取的钱拆东墙补西墙,最终资金断链,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郑晨以代还信用卡、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名义,给万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万某某288万元未归还。
2.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郑晨以代还信用卡、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名义,给阙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阙某某10万元未归还。
3. 2017年至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郑晨以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等名义,给陈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陈某某200万元未归还。
4.2017年底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郑晨以代还信用卡、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名义,给谢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谢某某120万元未归还。
5.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郑晨以借钱放贷、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名义,给宋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宋某某150万元未归还。
6.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郑晨以差资金周转、代还信用卡、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名义,给李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李某某35.43万元未归还。
7. 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郑晨以代还信用卡、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名义,给伍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伍某某4万元未归还。
8.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郑晨以代还信用卡、做生意差资金周转名义,给黄某甲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黄某甲8.5万元未归还。
9.2017年2月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晨以代还信用卡、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名义,给张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张某某2.4万元未归还。
10.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郑晨以代还信用卡、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名义,给涂某某许和李某某夫妻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涂某某和李某某33万元未归还。
11.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郑晨以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及装修民宿差资金周转的名义,给袁某甲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袁某甲18万元未归还。
12.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郑晨以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做生意差资金周转等名义,给黄某乙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黄某乙20万元未归还。
13. 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郑晨以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做生意差资金周转等名义,给黄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黄某某18.875万元未归还。
14.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郑晨以做生意差资金周转的名义,给范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范某某3.43万元未归还。
15.2017年初至2019年8月,被告人郑晨以代还信用卡、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的名义,给袁某乙、邹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袁某乙、邹某某51万元未归还。
16.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郑晨以借钱放贷为名,给彭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85万元,随后郑晨给彭某某支付本金和利息30.5万元,实际骗取彭某某54.5万元未归还。
17.2017年底至2019年8月,被告人郑晨以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做资金转贷过桥业务、代还信用卡等名义,给李某甲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李某甲36万元未归还。
18.2019年4月29日至9月3日,被告人郑晨以借钱放贷的名义,给刘某某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12万元,郑晨除开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实际骗取刘某某5万元未归还。
19.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郑晨以做生意差资金周转的名义,给宋某甲许诺高额利息后骗取其资金5万元,郑晨除开支付的利息外,实际骗取宋某甲4.92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有关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借条及借款合同、审计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晨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勇
检察官助理:黄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晨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4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