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郑智敏,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智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同年1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郑智敏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大厦**室向被害人陈某某等人虚构在广西南宁开设“耐克”专卖店投资项目为由,邀请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合伙投资。后被告人郑智敏从2019年3月9日至同年3月29日期间,虚构办理贷款、投资项目、租赁店面等事项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郑智敏于2019年4月1日通过微信发送虚假的店铺租赁合同给被害人陈某某,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郑智敏通过微信发送虚假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给陈某某。被告人郑智敏将诈骗所得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偿还个人信用卡等。
被告人郑智敏于2019年6月24日在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调解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翁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智敏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智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庭武
检察员:杨微微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智敏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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