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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智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932号

被告人郑智旺,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31980********,汉族,小学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智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郑智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郑智旺创建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在“竞技乐清麻将”APP内以“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经查证,被告人郑智旺开设赌场期间涉案赌资至少80万元,抽取头薪至少1.8万元。现被告人郑智旺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收支情况、微信收支情况、支付宝收支情况、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及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秦某某、周某某、施某某、林某某、徐某某、金某某、叶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智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智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智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智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智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智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郑  蝉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智旺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18000元)、涉案手机叁部、中国建设银行卡贰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壹张(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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