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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有敏、李某甲等9人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公诉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有敏(曾用名郑友敏),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居民,住福建省诏安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靖川,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村**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6********,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居民,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永兴),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0********,回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郑有敏、许某某、李靖川、林某某、马某乙、王某某、李某甲、杜某某、杨某甲、郑某某、李某乙、马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5月29日、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底,被告人马某甲、郑有敏、许某某、李靖川、林某某、马某乙、王某某、李某甲、杜某某、杨某甲、郑某某、李某乙、马某丙根据不同分工在蒙自市**镇**石场非法生产加工烟丝。该非法生产加工烟丝点,共计生产了20余天,生产烟丝累计200余吨,价值共计人民币1466.1万余元。2018年6月30日,该非法生产加工烟丝点被蒙自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在现场查获了烟丝9.7公斤、烟末557.7公斤、烟梗16.7公斤、麻片6428片;烟草专用机械设备:振动式筛分机2台、振槽5台、烘丝机1台、加热加湿隧道4台、滚筒式冷却加香机1台、立式打叶风分设备3套、输送带2组;烟草通用机械设备:蒸汽锅炉1套、吸尘吸水机2台、车载水罐1个、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1台、空气压缩机1台及货车2辆、装载机1辆。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烟丝、烟末、烟梗价格为人民币2819元;被查获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价格为人民币41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丁、金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郑有敏、许某某、李靖川、林某某、马某乙、王某某、李某甲、杜某某、杨某甲、郑某某、李某乙、马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郑有敏、许某某、李靖川、林某某、马某乙、王某某、李某甲、杜某某、杨某甲、郑某某、李某乙、马某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加工烟丝,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郑有敏、王某某、杜某某、郑某某、李某乙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李靖川、林某某、马某乙、李某甲、杨某甲、马某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马某乙、王某某、李某甲、杜某某、杨某甲、郑某某、李某乙、马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旭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郑有敏、许某某、李靖川、林某某、马某乙、王某某、李某甲、杜某某、杨某甲、郑某某、马某丙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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