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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本山诈骗案)(公开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现住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得知被害人岳某某的丈夫想办理C1驾驶证后,谎称不用参加考试就能办理C1驾驶证,先后骗取被害人岳某某3000元后挥霍,岳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催要未果。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朋友丁某某介绍认识了做废品收购生意的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自己可以为徐某某承揽回收河南石油勘探局中央空调及新疆油田钻头回收工程,并于2019年4月18日和徐某某签订协议,骗取徐某某4万元后,郑某某给丁某某2万元,剩余2万元郑某某挥霍。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又以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4000元,徐某某多次催促郑某某履行合同或退款后未果。2020年10月29日,郑某某的家属、丁某某各退还被害人徐某某2万元。

3、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从朋友田某某处得知河南**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有做挡土墙项目的工程,两次带领被害人高某某到河南省宝丰县项目部和**乡**村项目部,骗取高某某的信任后,让高某某给其10万元好处费,并以先支付给郑某某2万元以后就能立即开工建设为由,先后骗取高某某2万元钱后挥霍。被害人高某某到河南省宝丰县**乡**村实地查看后发现此项目根本不具备开工条件,后多次向郑某某索要2万元钱未果。

    4、2020年4月底,被告人郑某某得知被害人王某某的亲戚刘某某想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后,谎称不用参加考试就能办理摩托车驾驶证,骗取被害人王某某800元后挥霍,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催要未果。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共计诈骗4起,诈骗现金6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高某某、岳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路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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