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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权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郑权,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郑权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解放西路(田岑底),盗走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男式两轮摩托车,并将该车开到莆田当面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销赃给过路的收废品人员。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548元。

2.2019年11月22日前后,被告人郑权到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257号后门,盗走被害人林某甲的一辆黑色五羊牌男式两轮摩托车,并将该车开到莆田路边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销赃给过路的收废品人员。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250元。

3.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郑权到仙游县胜利路245-2号旁,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并将该车开到莆田当面街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给过路的收废品人员。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590元。

4.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郑权到仙游县糖厂37栋306楼下,盗走被害人林某乙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并将该车开到莆田路边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销赃给过路的收废品人员。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635元。

5.2019年1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郑权到仙游县至喜亭街东兴书院旁,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黑色豪爵牌男式两轮摩托车,并将该车开到莆田路边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销赃给过路的收废品人员。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170元。

被告人郑权于2020年1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权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曾某某、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权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193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4月27日

附:

(一)被告人郑权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6页。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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