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郑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1********,汉族,大专文化,张家港**镇**路**汽车服务中心职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郑杰2014年2月因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于2016年3月2日释放。被告人郑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杰在张家港市**镇**路**轮胎汽车服务店内,趁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邓某某放在苏F9****汽车扶手箱内现金人民币600元。
2.2020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郑杰在张家港市**镇**路**轮胎汽车服务店内,趁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龚某某放在苏UG****汽车副驾驶前储物箱内现金人民币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郑杰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龚某某的报案陈述;
4.被告人郑杰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研判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杰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杰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