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郑林俊,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1997年10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1月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林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郑林俊在本市高新区**路**号红旗超市盗窃四瓶520毫升装劲酒和一瓶258毫升装劲酒,随后销赃。
2020年3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郑林俊在本市高新区**路**号红旗超市盗窃三瓶沙宣牌洗发水和七支曼秀雷敦牌洗面奶,随后销赃。
2020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郑林俊在本市高新区**路**号老邻居超市盗窃两瓶258毫升装劲酒后骑车逃逸。民警在紫竹东一路将郑林俊挡获,被盗的两瓶劲酒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林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林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林俊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林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林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林俊的盗窃次数、前科情况以及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林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76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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