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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林峰、耿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郑林峰,绰号嘎刀,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号。2002年1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甲,绰号眼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宅**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宅**号。2002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林峰、耿某甲、耿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至5月18日期间,被告人耿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到外地“**”赌场内“挂热线”,通过组建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郑某某、林某甲等人在群内押注赌博,并将押注情况转投至实际赌场。被告人耿某乙与冉某某(另案处理)将赌博人员押注、输赢情况做账汇总,被告人耿某甲与赌场、赌博人员结算赌资。该热线经营期间,总共接收赌资数额44.97万元,被告人耿某甲非法获利3000元。其中2019年5月16日至18日下午,被告人耿某乙帮忙做账,参与期间该热线累计接收赌资数额40.44万元。

2、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郑林峰以营利为目的,到外地“**”赌场内挂热线,通过组建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卓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群内押注赌博,并将押注情况转投至实际赌场。被告人耿某乙将赌博人员押注、输赢情况做账汇总,被告人郑林峰与赌场、赌博人员结算赌资。该热线经营期间,接收赌资数额53.96万元。被告人郑林峰非法获利2000元。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耿某乙在玉环市**镇**村**宅**号内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耿某甲经被告人耿某乙规劝,到玉环市公安局楚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郑林峰到玉环市公安局楚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郑林峰向本院退赃2000元,被告人耿某甲向本院退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板电脑、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微信群账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耿某丙、郑某乙、林某甲、林某乙、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严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林峰、耿某甲、耿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冉忠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光盘、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林峰、耿某甲、耿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林峰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赌博群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耿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赌博群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耿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积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林峰、耿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耿某乙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林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林峰、耿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乙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林峰、耿某甲、耿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检察官助理:江侠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林峰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内附光盘1张、U盘1个)。

3.作案工具平板电脑2台、手机5部,均扣押于玉环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被告人郑林峰、耿某甲的退赃款项暂扣于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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