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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林杰、黄月香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黄月香,女,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马鞍山农场****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年10月31日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林杰,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7月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7月2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行贿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月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被告人郑林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2月1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日至同年2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2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同年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月香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月香伙同他人通过提供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3967********账号收取毒资的方式,多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李某某(已起诉)。李某某购得毒品后,又在浙江省瑞安市将毒品贩卖虞某某(已起诉)等人。根据虞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李某某指使虞某某向被告人黄月香的上述银行账号直接支付毒资250500元(计人民币,以下同)。

同年4月22日20时30分许,李某某伙同曾某某(已起诉)等人前往广东省惠来县向被告人黄月香等人购买毒品后返回瑞安市,在瑞安市**镇**花园**栋**单元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公安人员在李某某租住的**花园**栋**单元**室查获毒品1包。经称量、鉴定,该包毒品重43.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10月5日,被告人黄月香在广东省惠来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银行账户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取款存根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月香及同案犯李某某、虞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称量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内提取的数据。

二、被告人郑林杰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郑林杰明知李某某、虞某某从事毒品贩卖,仍为两人牵线,促成两人建立毒品交易关系。后李某某在浙江省瑞安市多次将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贩卖给虞某某。虞某某购得毒品后,又转卖给胡某某(已殁)等人。根据虞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李某某从虞某某处合计收取毒资80余万元。同年4月22日,公安人员从胡某某家属处查获虞某某从李某某处购得倒卖的毒品11包。经称量、鉴定,该11包毒品合计重110.3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同年8月5日,被告人郑林杰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张某某、阮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林杰及同案犯李某某、虞某某、曾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内提取的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月香、郑林杰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林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秉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月香、郑林杰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已随案移送,内容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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