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郑林,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14被原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12月被原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吸毒,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林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 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郑林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政府广场附近的南津街509号门市外人行道停车处,见停放此处一辆绿色爱玛牌电动二轮车上的车钥匙未取,意图据为己有。遂趁无人之机,将王某某停放此处的这辆电动车骑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8元。
被告人郑林于2020年9月22日在服刑期间向合川区公安局民警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林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林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把前罪所判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林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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