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郑林,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14日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12月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吸毒,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郑林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书院路70号附1号门市外人行道处,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合川区天伦当铺老板陈某某。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安尔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76元。被盗电动车数日后由被害人李某某在天伦当铺发现并取回。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郑林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交代了该笔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林户籍信息,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购车发票及合格证复印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林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林系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林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德明
检察官助理:刘颜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林现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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