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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全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793号

被告人郑某全,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全,喝酒后驾驶1辆小轿车(车牌号为:粤T*****),于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行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星大道蓝海沐足门口路段处,与停放在路边的三辆小车发生相撞,造成4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后将被告人郑某全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中医医院抽血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添、黄某伟、贾某、王某勇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郑某全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全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全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某某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全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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