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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利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郑某利,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云落镇九岭村59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利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利于2020年01月24日开始在普宁市云落镇九岭村一老厝前面开设一“鱼、虾、蟹”赌场聚赌,每天参赌下注累计人数20多人。并雇佣同案人郑某乙泰在该赌场帮忙摇骰子和放哨,至同年02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被告人郑某利、同案人郑某乙泰及参赌人员郑金顺被现场抓获,现场查获赌具一副、赌资若干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照片;2.被告人郑某利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郑某乙泰的供述;4.证人郑金顺、郑某丙坤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利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某某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利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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