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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危险驾驶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郑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5月20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分,被告人郑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K320K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襄城县***乡**村路段时,与一行人发生争执,被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 鉴定意见;

4、 书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激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襄城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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