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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郑某,男,1994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4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93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3时50分许,郑某酒后驾驶苏B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梁某家门口与其发生争执,梁某报警后,郑某驾车离开,利辛县公安局江集派出所民警出警行驶至******庄处时,郑某驾驶车辆倒车撞到郑某某驾驶皖S****警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加速离开,后行驶至****社区**庄十字路口处实施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皖S****警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弃车逃逸被民警抓获,后即对郑某进行静脉血液提取并送检。经认定,郑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江某某、江某、梁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93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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