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郑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81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于2019年07月20日15时15分,酒后无证就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农安县农安镇西五里界村部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郑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法院
检察员:刘潮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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