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镇**号。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7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因沉迷网络赌博负债累累,虚构能低价采购政府补贴的复合肥、尿素的事实,骗取农资零售商沈某甲、沈某乙、徐某某等9人的化肥预付款合计人民币46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订货记录、送货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徐某某、张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茹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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