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郑*,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周*、苏*等人在新野县歌迷KTV107房间唱歌,期间,苏*打电话让郑*来接自己,22时36分许,被告人郑*来到该房间后给房间的人倒酒,在倒酒过程中与周*发生争执,郑*持玻璃酒杯砸在周*的脸上,致周*的面部、鼻部、眼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周*面部的损伤为轻伤一级。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5月22日,被告人郑*赔偿被害人周*110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郑*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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