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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郑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6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捕前住滦平县A镇B村。因犯盗窃、脱逃罪,于1989年8月13日被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已于三日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9时许,在滦平县A镇B村张某某家门口,张某某以大货车行驶影响其家孩子休息为由截停两辆拉沥青的大货车。被告人郑某因此事心生怨气开车撞了正站在大货车前的张某某,张某某被撞坐在地上。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膝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为轻伤一级。

后郑某的亲属与张某某达成和解,赔偿张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5万元(已给付),张某某对郑某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郑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据此对郑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郑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常树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 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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