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郑某文,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文因其胞弟郑某鹏与被害人陈某雄纠纷一事,以谈业务为由将被害人陈某雄载至潮南区陇田镇仙家村一楼房空地后,持械殴打被害人陈某雄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雄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郑某文在揭阳市惠来县平山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郑某和、郑某麟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雄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文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及相片。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文因故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文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文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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