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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新开设赌场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155号

被告人郑某新,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新开设赌场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下旬的一天开始,被告人郑新伙同微信名为“222”的微信好友(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先建立赌博微信群,后拉参赌人员进入微信群,并在微信群中发布赌博网络链接(俗称房卡),同时引导参赌人员点击群内的赌博网络链接进入“碣石暗宝”赌博平台,通过投注积分进行赌博,郑新等人从中抽头渔利(俗称抽水)。其中,被告人郑建新负责统计、发布每局(一局12盘游戏)各赌客战绩、赌资结算、“水钱”计算和发送赌博网络链接在群内供赌客参赌;“222”负责拉参赌人员到赌博微信群参赌。

2020年9月24日开始,被告人郑新伙同微信名为“专,暗”的微信好友和另一同案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先建立赌博微信群,后拉参赌人员进微信群,并在微信群中发布赌博网络链接,同时引导参赌人员点击群内的赌博网络链接进入“碣石暗宝”赌博平台,通过投注积分进行赌博,郑建新等人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郑新负责统计、发布每局(一局12盘游戏)各赌客战绩、赌资结算、“水钱”计算和发送赌博网络链接在群内供人参赌;另两名同案人负责拉参赌人员到群里参赌。至被查获,被告人郑新牟利人民币约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流水和支付宝流水、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3.同案人林鸿思的供述及辨认;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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