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郑某来,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41号。被告人郑某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郑某来在蒙城县城关镇多次盗窃他人电瓶车,经鉴定,被盗四辆电瓶车总价值为人民币579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5日凌晨,郑某来到蒙城县城关镇财富广场楼下,盗窃一辆绿佳牌红色踏板电瓶车,后以210元的价格卖给闻某超。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瓶车价值780元。
2.2020年6月6日晚,郑某来到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东区,盗窃病人家属李某翠立佳牌白色电瓶车一辆,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闻某超。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瓶车价值2007元。
3.2020年6月11日中午,郑某来到蒙城县城关镇宝塔东路93号蒙城水泵店门口,盗窃陈某顺立马牌黑色电瓶车一辆。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瓶车价值1260元。
4.2020年6月11日下午,郑某来到梦蝶广场好又多超市西门,盗窃潘某亮宝马牌红色踏板电瓶车一辆,并将电瓶车停放在好又多超市对面的皇庭KTV楼下。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瓶车价值17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的领条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来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亮、李某翠、陈某顺的陈述;
4.证人证言:闻某超的证言;
5.鉴定意见:关于被盗电瓶车的价格鉴定。
6.视听资料:部分盗窃现场的视频录像。
7.勘验、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赵丽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来现被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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