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0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万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至7月,被告人郑某某、万某甲伙同高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是帮助上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由郑某某负责在网上找洗钱业务,由高某某负责找卡商转移资金,由万某甲负责提供其本人的银行卡用于转移资金,由于某某负责与上家进行现金结算。该团伙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郑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万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现查证,被告人万某甲本人的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资金人民币166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9日,被害人章某某因游戏账号交易平台账户资金冻结无法提现,对方以需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解冻为由,骗得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11500元,其中8000元通过被告人万某甲的银行账户流向诈骗团伙;
2、2020年6月29日,被害人肖某某因游戏账号交易平台账户资金冻结无法提现,对方以需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解冻为由,骗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2240元,其中8640元通过被告人万某甲的银行账户流向诈骗团伙。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万某甲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万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上家转移资金,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万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郑某某、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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