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荣连 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镇**小区**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建强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多次指导被告人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出售。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经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为河北省馆陶县张某甲、宋某某等九人伪造九份营业执照,并从中牟利6000元。此九份营业执照经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在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查询,均无注册信息,系假证。后经调查,以上九份假营业执照系被告人付某某在郑某某的指导下伪造而成。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为张某乙(另案处理)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一本。经查,该房屋所有权证系被告人付某某在郑某某的指导下伪造。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为张某丙(另案处理)伪造离婚证(持证人为张某丙妻子曹某某)一份,并从中牟利500元。后张某丙用此假离婚证向邢台银行郎郭冀南新区支行贷款未果,经调查,该离婚证系被告人付某某在郑某某的指导下伪造。
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付某某退回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贾某某、谭某某、崔某某、郭某某、张某丁、宋某某、颜某某、张某甲、王某乙等14人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同案人王某某、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2020年5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61757****、1503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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