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家住南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1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戴某某、钱某某、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郑某某因缺乏毒品购买渠道,便问被告人钱某某有无毒品购买的渠道。钱某某明知郑某某系贩毒人员,仍帮忙联系被告人叶某某,并向叶某某打听能否买到冰毒。接着,叶某某联系上了被告人戴某某,叶某某向戴某某提出有朋友想购买冰毒,并主动提出要在冰毒交易中收取每克50元的好处费。随后叶某某将戴某某联系方式推荐给了钱某某,钱水斌和戴某某取得联系后商议了购买冰毒的事宜,并将戴某某的联系方式推荐给了郑某某。后来,郑某某和戴某某联系商议了具体购买冰毒的事宜,并于2019年10月6日前往南昌市进行了毒品交易,通过现金交易、微信转账方式支付45500元购买了130克冰毒。同时,戴某某从冰毒交易中抽取了20元一克共计2600元的好处费,并通过微信红包支付了200元的好处费给叶某某。次日凌晨,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500元向郑某某当面购买了30克冰毒。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和戴某某取得联系,商量再次前往南昌购买冰毒的事宜,并事先通过微信支付了31000元毒资。被告人余某某在明知郑某某系贩毒人员,仍于当晚驾驶牌照为赣HT****的白色起亚轿车搭载郑某某前往南昌购买冰毒,在购得毒品后,余某某驾驶汽车返程至乐平市后港镇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乐平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民警从涉案起亚轿车的车辆中控台中搜出一大包冰毒疑似物,从车辆驾驶座车门储物盒内搜出一小包冰毒疑似物,从被告人余某某身上的绿色铁盒及卫生纸中搜出若干疑似冰毒物质。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99.7595克。
2019年5月21日至10月6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涛,收取王涛毒资共计9755元。每次毒品交易均是王涛事先将毒资通过支付宝转给郑某某,然后郑某某将冰毒放在一处隐蔽位置,之后郑某某发送藏有冰毒位置的照片给王涛,并告诉其具体位置,接着王涛按照郑某某的指示取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涛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检查、辨认笔录等;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抓获现场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钱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两次前往南昌购得冰毒229.228克,而且被告人在去南昌购买冰毒之前曾多次贩卖冰毒给王涛,获利数额共计975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明知郑某某系贩毒人员,仍然开车搭载郑某某前往南昌购得冰毒99.22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229.228克冰毒给郑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人郑某某系贩毒人员,在其联络、介绍下帮助郑某某在南昌购得130克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毒品交易中居间介绍,帮助戴某某贩卖130克冰毒给郑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系共同犯罪从犯,且系初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钱某某系共同犯罪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又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系共同犯罪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又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罗文超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余某某、戴某某、钱某某和叶某某现均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侦查报告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随案移送:证据光盘叁份,讯问光盘拾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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