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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冯某某等职务侵占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雨城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现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4月15日、4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邀约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利用赵某某**集团雨城区**镇**号料场工作人员的身份,由冯某某安排双桥货车驾驶员,持赵某某提供的路线牌排队进入**号料场装载砂石,之后赵某某伪造堆料场出料单交由货车驾驶员以便通行,将该堆料场内的砂石装载盗走。运送砂石途中,被告人冯某某安排一张姓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沿路望风以躲避路面查缉。盗拉的砂石运至事前商定的名山区一沙场,通过该沙场采购员被告人郑某某事前打招呼,该沙场予以收购并支付货款十余万元,扣除车费及放风人员张姓男子分成后,由被告人三人均分,每人分得赃款三万余元。

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郑某某采用相同方式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盗走砂石37车,775立方; 2019年11月28日盗走砂石11车,231立方;2019年11月30日盗走砂石11车,226 立方;2019年12月1日盗走砂石25车,519.5立方;2019年12月3日盗走砂石13车,273.5立方,共计盗拉砂石5次,96车,2025立方,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额为172125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害人报案至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同日民警电话通知赵某某到所接受调查,次日赵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9日民警分别电话通知冯某某、郑某某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三被告人及家属全额退赔雅安**集团**有限公司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利用赵某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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