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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巷**号,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5年8月5日,刘某某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22日,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被石家庄市灵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0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大街金马路交口的**饭店吃饭喝酒,郑某某、刘某某二人酒后无故殴打饭店服务员汤某某,郑某某用饭店的木质招财貔貅将停放在门口的红色保时捷轿车砸坏,经鉴定:饭店服务员汤某某之伤情为轻微伤,被损坏保时捷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砸车的木质貔貅及被砸车辆损坏照片;2.书证:受案、立案登记表,刑事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书;3.证人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汤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浩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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