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73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现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街道**社区**号**号楼**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82********,汉族,专科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现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村**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入职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11份担任**惠州**店和东莞**店**;2003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入职**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担任**惠州**店**。
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伙同**刘某某,虚构了钟某某、骆某某、申某某、冯某某、兰某某、邓某某、诸某某、沈某某、屈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潘某某、罗某某等十六人的假入职钟点工,并制作虚假考勤表向**公司申报工资共计人民币306614元,扣除劳动派遣公司(深圳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人民币十多万元,其余被郑某某占为己有。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虚构了陈某某、邓某某、冯某某、兰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骆某某、沈某某、钟某某、诸某某等十人的假入职钟点工,并制作虚假考勤表向**公司申报工资共计人民币49661.5元,扣除劳动派遣公司(深圳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外,其余被郑某某占为己有。
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向深圳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收取十六人的招聘提成,共计人民币40150元。
2019年9月、10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东莞**店**张某某,虚构了王某某、张某某、倪某某、荆某某、田某某、肖某某等六人的假入职钟点工,并制作虚假考勤表向**公司申报工资共计人民币57372元,扣除劳动派遣公司(深圳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郑某某分得人民币30000元,张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0多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33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职务任免通知、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雪青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五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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