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村**组**号。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5********,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村**组**号。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晚上21时许,干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郑某某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后干某某通过微信将200元毒资转给郑某某,郑某某便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去给干某某送毒品。22时许,刘某某携带毒品驾驶自己的川******号本田汽车来到夹江县漹城镇人民医院背后“当年情”水吧外,将一小袋毒品冰毒交给干某某后逃离,干某某被民警当场挡获,后民警驾车紧跟刘某某车辆至夹江县漹城镇新华路国氏人文酒店外将刘某某抓获。
后民警将干某某带至国氏人文酒店刘某某被抓处,对二人人身及驾驶车辆进行检查,在干某某处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1小袋,在刘某某身上及驾驶的车辆内查获郑某某交予其贩卖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共计16小袋。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共计净重5.94克。
随后,在刘某某的协助下,民警在夹江县漹城镇印象欧城小区门口将郑某某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94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合红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附页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