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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卓某甲等敲诈勒索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卓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园**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楼**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卓某甲、李某某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海口市**路**酒店旁卖槟榔期间,观察发现夜间有失足妇女在该路段活动。林某某将这一情况告诉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之子),郑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于2018年9月19日下午,以万宁老乡关系为纽带,召集被告人卓某甲、李某某何某某(在逃)、邱某某(在逃)等人在**酒店旁林某某的槟榔摊聚集,共同预谋向失足妇女收取保护费。经郑某某、卓某甲、李某某林某某等人商议,决定以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每个失足妇女每月交纳人民币600元作为“保护费”,卓某甲、李某某负责收钱,收到的钱财一起用于团伙成员的日常开销。

自2018年9月19日开始,以被告人郑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连续几日在海口市五指山路段向失足妇女实施系列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卓某甲、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体育广场前,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何某某,要求何某某在2018年9月21日0时许交纳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2018年9月21日0时许,郑某某卓某甲、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体育广场前再次找到何某某索要保护费。何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600元人民币至卓某甲的微信账号

2.2018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卓某甲、李某某海口市五指山路珠江大厦楼下,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潘某某、蓝某某,要求潘某某、蓝某某在2018年9月21日0时许交纳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次日凌晨2时许,卓某甲、李某某再次找到潘某某、蓝某某索要保护费,潘某某、蓝某某当晚没有交钱。2018年9月21日18时许,卓某甲、李某某在五指山路珠江大厦处再次找到潘某某、蓝某某,蓝某某将12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至卓某甲的微信账号

3.2018年9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卓某甲、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珠江大厦楼下,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周某某,向周某某索要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周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600元人民币至李某某的微信账号

4.2018年9月21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卓某甲、李某某海口市五指山路**茶餐厅前,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卓某甲,向卓某甲索要每月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卓某乙通过微信扫码支付600元人民币至卓某甲的微信账号

5.2018年9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卓某甲在海口市五指山路*甲*乙酒吧后门停车场处,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代某某,向代某某索要每月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代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14时许,通过微信扫码支付600元人民币至卓某甲的微信账号

6.2018年9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乙酒吧门前,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冉某某,向冉某某索要每月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冉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300元人民币至李开平提供的被告人卓某甲的微信账号

7.2018年9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团伙在海口市五指山路**大厦处,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徐某某在2018年21日0时许交纳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

8.2018年9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团伙在海口市五指山路榆海小区门口处,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黄某甲,向黄某甲索要每月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但未能成功索要到保护费。

9.2018年9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团伙在海口市五指山路与大英路交叉口对面的水果店处,采用语言威胁和暴力殴打方式要求被害人刘某某交纳保护费,但未能成功索要到保护费。

10.2018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快餐店门口处,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杨某某,要求杨某某每天交20元人民币(一个月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林某某等人未能成功索要到保护费。

11.2018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海口市五指山路**快餐店门口处,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黄某乙,要求黄某乙传达给海口市五指山路段的其他失足妇女,每天要交20元人民币(一个月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给被告人郑某某团伙。2018年9月22日1时许,郑某某团伙在五指山路段,以语言威胁、恐吓黄某乙,索要保护费,但未能成功索要到保护费。

12.2018年9月21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中国工商银行处,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黄某丙,要求黄某丙每天交20元人民币(一个月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林某某等人未能成功索要到保护费。

13.2018年9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中国工商银行处,以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郭某某每天交20元人民币(一个月600元人民币)的保护费。林某某等人未能成功索要到保护费。

2018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郑某某卓某甲、李某某林某某四人在海口市五指山路五指山大酒店旁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报案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潘某某、蓝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卓某甲、李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卓某甲、李某某林某某为达到对海口市五指山路段的失足妇女收取保护费的目的,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郑某某为纠集者,卓某甲、李某某林某某为团伙成员。该团伙采用语言和暴力威胁、恐吓的方式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共勒索他人财物39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2019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卓某甲、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楼店,电话1370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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