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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二部速裁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向某某、被害人周德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南阳市**人民医院东侧的**酒店吃饭时,发现同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周某某将手提包遗忘在饭店,酒店工作人员将手提包收起来后,郑某某与向某某合谋,由向某某冒充周某某的母亲,从酒店工作人员手中将手提包骗走,两人将手提包中的12020元现金分肥,被告人郑某某分得赃款5210元,向某某分得赃款6810元;被告人郑某某、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查获的涉案赃款及扣押清单、返还给被害人的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已被酒店保管的遗忘物,并将骗取的12020元分肥(其中郑某某分得5210元、向某某分得68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向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方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向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已退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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