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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郑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68年**月**日

文化程度

高中

身份证号码

2310831968********

职业

            **

住址

黑龙江省海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海林市**林业局**场居民**委**号

出生地

黑龙江省海林市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

日期

2020年4月26日

取保候审(本院)

日期

2020年6月3日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吕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62年**月**日

文化程度

高中

身份证号码

2304221962********

职业

            **

住址

黑龙江省**农垦社区**区**委**小区**栋**单元**室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农垦社区**区**委**小区**栋**号

出生地

黑龙江省**农场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

日期

2020年4月26日

取保候审(本院)

日期

2020年6月3日

办理案件流程

2020年6月2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以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

事实

2019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号牌为黑H*****绿色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前方拖拽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黑C*****灰色帕萨特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光明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光明街与希望路交叉口处时,被害人梁某某(女,62岁)被二车拖拽用的牵引绳绊倒,致被害人梁某某脑组织挫伤、颅底骨折、硬脑膜外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证据

清单

1.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 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罪名

认定

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

自首、认罪认罚

酌定从轻

处罚情节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

建议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建议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起诉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备   注

    1.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宝泉岭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广清

                                     2020年6月23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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