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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吴某某集资诈骗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6231965********,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湖北省宜城市**镇**宿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4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2019年7月15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9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2241982********,侗族,大专文化,系湖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十堰**公司**经理,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2019年8月7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2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为非法集资,在十堰市注册成立湖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十堰**公司,由被告人吴某某**经理。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编造虚假的苦瓜酒、茶叶、玉竹种植加工等农业开发投资项目,通过业务员发放宣传单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以高额收益、投资本金优惠为诱饵,向饶某某赵某某等108名社会不特定人非法集资4180068元,除已兑付的利息195840元外,实际骗取金额共计3714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U盘、POS机、宣传单、户籍证明、合同书、银行账户流水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饶某某赵某某等108人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徐某某余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甘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电子证据;6、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群

2019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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