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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吴某甲等诈骗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0********,汉族,党员,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城。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邵武市**镇**村。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现住福建省**市**公馆。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2230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周宁县****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8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邵武市**镇**村。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吴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今,被告人郑某某开始做华弘期宝、宏欣期宝等微盘(虚假期货),即利用电脑、手机通过抖音、探探等软件大规模添加微信好友,冒充成功人士推荐他人下载注册华弘期宝、宏欣期宝等APP软件,诱骗他人投资,人为操控涨跌,最终导致投资人亏损以骗取他人钱款。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发展被告人吴某甲等若干代理,采取上述手段诱骗他人投资微盘,以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某雇佣被告人林某某为会计,负责投资人出金(提现)及核对代理佣金。

2018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某发展被告人吴某甲为代理,以投资人亏损钱的85%为佣金。被告人吴某甲先后在福州市晋安区保利香槟、东方高尔夫花园及康城二期三个小区租赁房屋,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雇佣被告人吴某乙、谢某甲、缪某某等人在其租赁房屋内,各自利用电脑、手机通过抖音、探探等软件大规模添加微信好友,冒充成功人士诱骗他人下载注册华弘期宝、宏欣期宝等APP软件投资后,交由被告人吴某甲诱骗他人继续投资,人为操控导致投资人亏损,从中骗取钱款。其中骗取遵化市居民孟某某168418元;骗取山西大同张某某30300元;骗取新疆克拉玛依徐某某8888元;骗取广西巴马县田某某6800元。上述被害人具体被骗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乙在网上通过抖音添加遵化的孟某某为微信好友,冒充成功人士诱骗孟某某下载华弘期宝APP软件投资,后由被告人吴某甲继续诱骗孟某某投资,人为操控导致其亏损,共骗取孟某某168418元。

2、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谢某甲采取上述手段诱骗山西省大同市的张某某下载宏欣期宝APP软件投资后,由被告人吴某甲继续诱骗张某某投资,人为操控导致其亏损,共骗取张某某30300元。

3、2018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缪某某采取上述手段诱骗新疆克拉玛依区的徐某某下载宏欣期宝APP软件投资后,由被告人吴某甲继续诱骗徐某某投资,人为操控导致其亏损,共骗取徐某某8888元。

4、2019年3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谢某甲找福建省政和县人何某某到福州市康城二期小区13栋2楼504室,教何某某采取上述手段诱骗广西巴马的田某某下载宏欣期宝APP软件,后被告人吴某甲继续诱骗田某某投资,人为操控导致其亏损,共骗取田某某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证;

2、支付宝转账账单、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吴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搜查笔录;

7、录像光盘及电子数据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吴某甲、林某某、吴某乙、谢某甲、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吴某甲、林某某、吴某乙、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春霞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谢某甲、缪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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