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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周某某介绍卖淫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系被告人郑某某的前妻,二人育有一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经事先共谋,于2019年5月23日至5月29日间,通过微信联系嫖客,介绍何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卖淫,双方约定嫖资平均分成。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共介绍三名卖淫女卖淫67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849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扣押手机3部、银行卡9张、避孕套95个,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5张,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等7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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