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花园**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4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花园**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4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系夫妻,郑某某发现周某某同被害人孙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二人遂商定找孙某某“出口气”。2020年4月21日14时,孙某某与周某某约定在章丘区**街汉庭酒店409开房,周某某将该消息告知郑某某,郑某某随即在该酒店410开房。待孙某某在409房间洗澡之际,周某某打开房门让郑某某进入,郑某某对孙某某拳打脚踢,后又以输液器针管放血、从窗户扔下楼、拍摄裸照对孙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并索要精神损失费10万元,孙某某被迫写下了10万的借条并摁捺手印。
当日18时,被害人孙某某至章丘区公安分局明水第一派出所报案。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至明水一所接受调查,直至次日第二次讯问时,两被告人方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两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静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1825317****)、周某某(1525318****)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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