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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夏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1.被告人郑某某,绰号“小猪”,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湖丰镇**村**号,现住广丰区**街道**道**广场附近。2014年6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广丰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2.被告人夏某某,绰号“冬瓜”,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现住广丰区**街道**道附近。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起:2020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因不忿被害人夏某某说他为人不好,所以和被告人夏某某到广丰区**街道**区台球室质问夏某某,并和夏某某一起使用扇巴掌、拳打脚踢、使用台球杆击打等方式殴打夏某某,致夏某某受伤。事后夏某某销毁了第九区台球室的监控视频。经鉴定,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第二起:2013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广丰区**街道老朋友电玩城玩“海洋之星”游戏机时,无故砸损“海洋之星”游戏机屏幕,经鉴定“海洋之星”游戏机液晶面板及钢化玻璃损失价值4074元。被害人邱某某到店与郑某某理论,被郑某某踢倒殴打,被害人王某某拉架也被殴打,期间郑某某身边几名青年男子(暂未查实身份)也参与殴打,并使用椅子等物品打砸一部“赛车”游戏机屏幕。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郑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和打砸过程中致使店内玻璃方桌一张、玻璃圆桌一张、貔貅摆件一个、一台“赛车”游戏机液晶显示屏损坏,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220元。事后,郑某某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2张、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余某某、郑某某、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夏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财物,造成价值7294元的财物损失,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甲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夏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机关查实掌握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寻衅滋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郑某某有前科,可以对其故意伤害罪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仁寿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夏某某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具结材料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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