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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姜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大专毕业,长沙**商贸有限公司**队业务员,住湖南省长沙市**路******室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4********,土家族,高中毕业,长沙**商贸有限公司**二队业务员,住湖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室。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5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30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5月22日,高某某(另案处理)租用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搭建的“**环球”网络戏平台,招募被告人郑某某、姜某某等人为业务员。业务员用高某某配发虚假身份的微信号,在网络上进行虚假投资宣传,引诱投资人在平台上投注某外汇指数在某时间点的涨跌,使投资人投资赔钱。获取非法利益后由杨某某和高某某按不同比例分成。被告人姜某某引诱被害人何某某、梁某某投资亏损6575.07元,被告人郑某某引诱被害人辛某某投资亏损896.02元。三被害人投资亏损总额7471.09元。

2018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某、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工资单、中国证监会证明;2.被告人姜某某、郑某某供述;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四人证言;4.被害人辛某某、何某某、梁某某三人证言;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银行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姜某某以引诱被害人投资某种外汇指数涨跌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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