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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孟某某等3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镇**街**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镇**街**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孟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夏某某(行政处罚)、关某某(另案处理)在勾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在逃)的邀约安排下准备前往缅甸打工。3月17日被告人孟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夏某某(行政处罚)、关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在逃)等6人从中国孟连边境偷渡到缅甸邦康。到达缅甸**后,勾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他们6人从事电信诈骗工作,后因孟某某、夏某某(行政处罚)、郑某某、关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5人觉得赚不到钱,5人商议决定回国。2020年4月初的一天,5人联系一个不知道姓名的缅甸人,对方以3000元每个人的费用分两批送他们偷越国境回到中国沧源县。2020年4月16日,五人在沧源县城汇合,准备离开沧源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抓获经过、轨迹查询分析说明及情况等。

2.证人证言:夏某某、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关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杨某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制度,结伙以偷渡的方式非法出入我国与缅甸国境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孟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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