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73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社区**。201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的安徽省**县**乡**村**庄**户。2017年1月24日,因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天街东门非机动车停车场,由郑某某负责望风,由宋某某负责推车,二人结伙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好耐奇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6元),后藏匿于郑某某住处。
2019年11月1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查获涉案电动车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购车收据、说明书;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返还清单;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监控、监控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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