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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岳某某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志强,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小区**楼**号,个体。于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乡**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 务农。于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 无业。于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强、岳某某、郑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7年7月份起,被告人刘志强为牟利非法利益,从网上购电脑、制章机、扫描仪、打印机、数显光敏人像印章机等制假设备及空白证件,陆续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69件、印章174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135枚。

2017年12月9日至  2019年11月8日, 刘志强微信号******共收入2540152.34元。经查证2019年7月至案发前,违法所得共计66175元。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岳某某、郑某某等人为高某某办理贷款时,因高某某单身无法提供结婚证,遂郑某某将高某某和杨某某单人照片用P图软件合成后,通过微信发给岳某某,由岳某某将假结婚照片、二人身份信息及购买假证费用微信红包转发给被告人刘志强。之后,刘志强将伪造的假结婚证邮寄给郑某某。郑某某为高某某顺利办理贷款后,收取2400元费用。

另查明,被告人岳某某共从被告人刘志强处购买国家机关证件6件。

伪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强、岳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为制售假证件、假印章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强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数罪并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岳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其贩卖的证件系伪造,仍予以贩卖,其行为的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莉

检察官助理:塔娜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志强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3.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4.侦查卷宗15册(含光盘16张);

5.《换押证》三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7.《量刑建议书》三份;

8.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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