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住蒲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住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路**号,住四川省蒲江县**镇**路**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岳某某、喻某某、牟某某、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底被告人郑某某、岳某某、喻某某、夏某某四人在邛崃市回龙镇品盛茶楼以扑克牌扯旋的方式组织赌博两次,为赌博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在第一次组织的赌博过程中,按照以第一次赢够1000元抽100元,第二次赢够2000元抽100元,第三次赢够3000元抽100元规则抽头渔利;在第二次组织赌博时以第一次赢够1000元抽100元,第二次赢够2000元抽200元,第三次赢够3000元抽300元的规则抽头渔利,四人将抽取的非法所得平分。后四人将抽头规则改为赢1000元抽取100元,赢2000元以上抽200元,在之后的赌博中均照此规则执行。
二、2020年2月到3月初,被告人郑某某、岳某某、喻某某、夏某某四人在蒲江县**镇**村**组**号唐某某家中、蒲江县**镇**村**组**号郑某某住宅中以扯旋的方式组织多次赌博,为赌博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并按之前的规定抽头渔利,每次赌博完后上述四人对抽取的非法所得进行分配,分配的方式为当次赌博四人中到场的人平均分配。2020年3月初夏某某退出赌博活动,后由牟某某加入参与赌博抽头分取赢利。
三、2020年3月初至5月初,被告人郑某某、岳某某、喻某某、牟某某四人在蒲江县**镇**村**组**号郑某某住宅、蒲江县寿安镇董口村小区麻将馆、蒲江县寿安镇政府街46号鑫友茶园、蒲江县寿安镇七星小区30号上榕庄茶楼中以扯旋的方式组织多次赌博,为赌博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在赌博的过程中按照之前的规则抽头渔利,每次赌博完后上述四人对抽取的非法所得进行分配,分配的方式为当次赌博四人中到场的人平均分配。
在上述五人组织赌博的过程中: 郑某某获取非法所得6 万
余元,主动退还非法所得6 万元; 岳某某获取非法所得8万余元,主动退还非法所得8万元;喻某某获取非法所得4万余元,
主动退还非法所得4万元;牟某某获取非法所得4万余元,主动退还非法所得4万元;夏某某获取非法所得2万余元,主动退还非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岳某某、喻某某、牟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岳某某、喻某某、牟某某、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岳某某、喻某某、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岳某某、喻某某、牟某某、夏某某案发后已退还自己的非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岳某某、喻某某、牟某某、夏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郑某某、岳某某、喻某某、牟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夏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文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岳某某、喻某某、牟某某、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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